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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法院依法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01-27 11:47:19 打印 字号: | |
  2012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霍某因女儿李某某的抚养归属问题,在清苑县温仁镇王盘村大街上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将霍某推倒用拳脚殴打霍某的头、面部,致使霍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积极赔偿霍某。于是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综合考量以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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