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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法院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生命安全
  发布时间:2015-01-27 13:59:52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甲和其姐夫赵某在齐某甲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打斗,在齐某甲家大门洞里,被告人齐某甲用刀将赵某腹部扎伤,致使赵某肠破裂,肠切除吻合、修补术后,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齐某甲赔偿赵某人民币五万元整。

  被告人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齐某甲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庭认为被告人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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