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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01-27 14:05:01 打印 字号: | |
  2013年,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承包的工程打工,共欠下原告工资1850元,并给原告出具证明一张,其内容为:“证明 8号4号楼欠爱菊工资款壹仟捌佰伍拾元整欠款人王某2013.10.5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850元。另外,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开庭时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工资款185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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