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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
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容于法律
发布时间:2015-01-27 14: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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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3年,原告邱某在被告范某承包的工程打工,到2013年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邱某5000元大写(伍仟元)范某 2013年2月1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000元。另外,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开庭时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范某给付原告邱某工资款5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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