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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1-27 14: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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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8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李XX订立供货协议,原、被告双方按此协议合作。2014年4月28日经双方汇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6966元,另外原告垫付被告费用8240元,共计165206元,有被告李XX亲笔签名加按手印。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45206元,
本院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李XX给付原告保定XX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5206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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