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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1-27 14:30:45 打印 字号: | |
  2002年1月被告李某借原告魏某款10000元,利息约定每月350元,2002年8月被告借原告款23000元,被告分别为原告亲笔出具欠据。被告于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多次还原告款共计20000元。原告只主张月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分计算,月利率为2%,年利率为24%,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的4倍。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10000元的利息3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魏某本金13000元、利息30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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