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严厉打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清苑法院日审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4-1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清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近年来,被告人王某、丁某、贾某,为使豆芽长相好,便于销售,便使用无根豆芽素这一有害食品原料加工豆芽,并将豆芽在街面销售。经有关部门检测,王某、丁某生产的豆芽中存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贾某生产的豆芽中存有6-苄基腺嘌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纳脂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禁止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另查明,无根豆芽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对人体有致癌、致畸形的作用。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不顾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毒害的危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坦白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此同时,清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卫生、食品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违法惩处力度,预防在先,惩处在后,防治结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清苑法院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危害食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司法职能,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