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良、石某某、王某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良、石某某、王某武因占用土地问题,自2014年9月起,组织多名被占土地村民多次到北京、省、市、县相关部门非法信访。当时迫于三被告非法信访的压力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村党支部书记为村委会垫付5万元,从镇财政所借支3万元,共计8万元给了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将8万元分赃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现三被告人已分别退回赃款。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采取胁迫手段,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回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