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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缠访闹访 触刑律终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6-09-20 11:37: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进京访的寻衅滋事案做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损失。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生效。被告人苏某某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本村于某某要回村祭祖,在本村村南丁字路口处,以自己与于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躺在于某某所驾驶的黑色奥迪车前,并抱住车轮,阻止于某某通过,强行索要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二) 被告人苏某某以自己与同村人卢某某的宅基地纠纷问题和曾经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等事项为由,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并以此向当地乡政府施压,提出若干经济要求。2010年7月份,清苑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苏某某反映的非法拘禁问题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2014年7月份,清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合议意见为被告人苏某某所反映的宅基地纠纷属于无理要求,不予支持。2015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仍然以同一问题多次到北京等相关部门进行非法信访,先后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训诫。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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