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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流程“码”上知(五)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15:01:54 打印 字号: | |

当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时,以下内容会帮助您了解法院执行工作,更好的实现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权益。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合法委托代理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确定期限为法律文书生效后根据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文书模板范例详见诉讼文书简易模板);

2、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文书会在对双方当事人均送达后十五天未上诉生效,调解书一般会在调解书签订后对双方送达当天生效;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执行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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