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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供乘人可以减轻责任吗?
作者: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18 10:53:21 打印 字号: | |

在现实生活中,搭朋友车、让朋友搭车都是很常见的事。可是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开车的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宋某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岔路口左转时,与王某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受伤,乘车人张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无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赔偿张某家属5万元。但张某的家属向清苑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王某强行劝说张某搭乘其车辆才导致张某乘车并在事故中身亡,不存在好意同乘,王某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搭车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属于好意同乘,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王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好意同乘则王某可能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王某称是张某坚持乘车,张某的亲属称是王某坚持劝说张某乘车,虽然原被告对于张某乘车缘由说法不一,但是最终二人都达成了同乘的合意,且都认可张某没有向王某的搭乘行为支付任何费用,所以体现了无偿性。法官判断为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了好意同乘。最终清苑区法院判决王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其确有过错,但是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社会倡导。然而,供乘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因此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好意变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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