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清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罪的刑事案件。
2020年12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苑区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赵某本息共计54万余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依法向清苑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恶意将其名下房产转让他人,以逃避债务。
经清苑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清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义务、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清苑区法院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拒执“老赖”,建设诚信体系,让当事人尊重生效判决,营造知法、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