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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虚报财产有风险!清苑区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08 11:39:1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2月6日,清苑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清苑区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2月5日,清苑区法院大庄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但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向法院表示,被告近期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请求对财产进行保护。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清苑区法院大庄人民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该创新举措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问题,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视为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继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又一次新的尝试,该举措的实施可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逃避、隐匿共同财产的难题,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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