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将调解贯穿于诉讼过程始终,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是有力贯彻市中院《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八项举措》和二十四条“三字诀”的生动实践,降低了矛盾纠纷对涉诉企业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生存发展。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后,由于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给付剩余货款,并按照所欠货款30%的比例给付违约金,经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被告公司拒绝调解,且不积极配合工作拒绝出庭应诉,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公司财产在所拖欠货款价值范围内予以保全,法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后作出缺席判决,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公司按照约定给违约金。在向双方送达判决书后,被告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办案法官,要求上诉。办案法官收到上诉状后一边进行上诉流程,一边与被告沟通交流,被告公司对欠付货款总额并无异议,只是对违约金部分持有异议,并且急于申请对公司账号解冻以进行正常的商业经济。
办案人员与原告公司联系向其表达被告公司的调解意向,并向其解释本案上诉的流程及可能出现的结果。经过沟通考量,原告公司同意调解,但是要求先给付货款再申请解除账号冻结,最终双方分别在和解协议签字盖章。被告公司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按照法院要求将相应款项汇入原告公司指定账号,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一并履行完毕,被告公司账号顺利解除冻结。
清苑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双方诉讼成本,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