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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区法院:“强监管”护营商 审调并举化解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9 10:13:10 打印 字号: | |

    清苑区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市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八项举措》和二十四条“三字诀”为指导,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近日,清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顺利审结一起某建筑公司诉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纠纷解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核算,某地产公司尚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30万余元,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沈庭长积极了解案情,仔细研究证据材料,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大、涉及本地重点关注的规模企业,主动提请“四类案件”重点监督管理。经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承办法官依法对被告的部分银行账号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为之后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

    采取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又迅速联系被告某地产公司,被告表示工程款数额较多,难以一次性偿还。原告收到财产保全情况后,表示已保全的财产数额和申请保全的数额差距较大,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其他财产线索。承办法官一方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一方面加大对案件调解力度,庭前经多次沟通,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但对违约金争议较大。后承办法官开庭审理,从双方诉求出发,找到调解的突破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最大限度保障双方企业的利益,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二公司共同确认某地产公司尚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30万余元,被告承诺于保全措施解封七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在调解当日,原告即根据双方约定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法院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履行期限届满后,经与当事人确认,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主动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下一步,清苑区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继续对“四类案件”实现常态化监管和有效监督,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着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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