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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效能”—诉前鉴定+证据交换,双管齐下维护企业权益
作者: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2 09:13:39 打印 字号: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细化落实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要求,清苑区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学习互鉴,积极学习二十四条“三字诀”,推动司法举措更加优化、服务质量加速升级。在办理鉴定类案件过程中,清苑区法院采用“诉前鉴定+证据交换”工作思路,聚合力增效果,聚效能提效率,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在保定市清苑区某纸制品制造公司的车间内,机器设备轰隆作响,颗粒原材料通过机器设备制成一卷卷熔喷布,清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及司法技术室办案人员,原、被告公司负责人,鉴定人员正在进行机器设备质量鉴定的现场勘验。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200万元,主要理由是原告公司认为购买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公司则认为出售的机器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进入到“冀时调”系统后,诉讼服务中心及民事审判庭的办案人员经过研判,一致认为该案争议核心是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考虑到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会拉长办案时间,机器设备长久处于关停状态也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民事审判庭沈法官决定采用“诉前鉴定+证据交换”的方式,并与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统一办案思路。随后通知原、被告在诉前进行证据交换,同时在证据交换当天选取鉴定机构,确认鉴定机构后民事审判庭及司法技术室办案人员,原、被告公司负责人,鉴定人员共同参加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过程中,办案人员组织原、被告及鉴定机构确认采集鉴定样本的方式,并在多方的见证下由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取样封箱。仅用半小时,便完成了现场勘验工作,而从原告申请立案到完成现场勘验,仅用时15天。原、被告对清苑区法院高效的工作作风赞不绝口。

案件办理的高效源自“聚合力”,当事人的赞扬源自“聚效能”,清苑区法院在办理涉鉴定类案件中,诉讼服务中心和审判庭统一办案思想,以“诉前鉴定+证据交换”的形式拓展办案新思路,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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